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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日期:2022/07/19浏览:来源:字体大小:

1、“高利贷案件”

被告王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注明利息2分。经法院查实,实际上被告从原告处取得的借款数额为475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5分。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时已扣除一个月利息2500,借条上利息2分字样系原告自行添加。借款后,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利息7500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原告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金为47500元,被告按月息5分已向原告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作为本金予以扣除。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对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不予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张退还。
2、“实为借贷名为买卖”
    2015年10月,被告景某与原告张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被告所有的别墅一套以102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签订协议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7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102万元购房款收条一份,且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手续,表明可以由原告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约定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当时涉案房屋有银行贷款90余万元尚未偿还。2015年12月,原告偿还了银行贷款90余万元,后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花费过户费用10余万元。至此,原告因该房屋共花去130余万元。原告要求法院排除妨碍,让被告搬离涉案房屋。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其实际是借原告300000元,利息为8分,原告交付款项时扣除了一个月利息。原告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当日要求被告以自己的房屋和其签订买卖合同,并出具已收到购房款的收条。双方实际上是借贷关系不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涉案房屋存在90余万元贷款的情况下,双方在买卖协议中对贷款如何处理只字未提,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协议约定房屋买卖价格是102万元,但原告前后因该房屋花费130余万元,不合常理。另被告提供其从他人处购买涉案房屋时签订的协议,房屋购买时价格为158万元,被告以明显低于其购买的价格卖给原告,于理不通。此外,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5000元,被告陈述是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但原告称该款为被告想回购房屋先支付的款项,但双方未签订回购条款,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结合上述情况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原告应以民间借贷诉讼处理。现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利用借款人的弱势地位与急于用钱的心理,要求借款人以自己或亲友的房屋和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出具已收到购房款的收条,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出借人则会起诉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特别是高利贷借款中,该做法更为常见,很多借款人往往已经偿还了高额的利息,仍被诉要求交付房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主要审查房屋售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房屋回购条款、房屋交付使用情况等事项,从多个角度对法律关系做出判断。做为借款人,如要否定房屋买卖合同,还原真实的借贷关系,则应注意收集并保存偿还利息凭证,借条复印件等相应的证据。对于此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纠纷的案件,法院首先否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使出借人并不能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形下直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基于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仍认可其可以在借款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情形下,申请拍卖房屋以获得偿还。
3、“超诉讼时效案件”
    沈某于2004年12月起先后6次共计向陈某借款89700元,但仅有第一笔3万元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后经陈某催要,沈某未能还款,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认为,2004年12月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2005年12月,但陈某于2014年3月起诉,已近十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其他5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沈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597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
    欠债还钱,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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