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同时,各地针对2015年第一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该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据《第一财经日报》获悉,财政部、央行和银监会5月8日下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工作,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同时,各地针对2015年第一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该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华创证券评论认为,从时间上看,政府要求8月31日前完成定向发行的额度,而且也注意到这是2015年第一批置换债额度,言下之意,可能还有第二批,甚至第三批。这和此前财政部的说法较为一致。实际上第一批1万亿,只是置换了2013年6月份为止的债务,在2015年到期规模的52%,那么还有48%也可能需要置换。
据记者了解,三部委还同时下发《2015年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流程》(下称“《流程》”)。
《流程》指出,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央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照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至于地方债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有银行业人士向记者透露,定向和公开发行其实没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地方债作为利率较低的利率品,除银行有需求外,其他的金融机构需求不大,银行将是主要买家,消化地方债的供给也主要依靠银行。
对于将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抵押品范围以及央行的SLF,MLF和PSL的抵押品范围的安排,上述银行业人士还透露,这是央行为了地方债的顺利发行而做的制度安排。
华创债券固定收益团队认为,地方债具有抵押能力,并不代表地方债可以自由的融资。实际上,不管是PSL,还是SLF、MLF等工具的运用,商业银行都只有申请的权利,但是具体投放规模是多少,利率是多少,并不取决于商业银行,而完全由央行说了算。
华创证券还认为,而且目前商业银行并不缺少抵押品,毕竟商业银行持有国债规模超过9万亿。地方债是否具有抵押能力,实质上并不影响商业银行找央行借钱的能力。因此,地方债尽管具有抵押能力,但是融资的规模,利率仍取决于央行对流动性的缺口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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